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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经社彭世君:国家认可“共享用工”模式 但实操过程中仍存风险
网经社发布时间:2020年07月24日 09:26:07

(网经社讯)“共享员工”在疫情催生下变得格外火热,不仅促进了闲置员工再利用,还缓解了疫情对企业、员工所带来的经济冲击,但也因用工规范性等话题引发不少争议。7月22日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风办负责人吴礼舵提到,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“共享用工”之名,进行违法劳务派遣,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。

据新华社报道,吴礼舵在国新办22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,疫情期间,一些缺工的企业和一些尚未复工复产的企业之间实行了“共享用工”,实际上就是企业之间进行的员工调剂,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。为了有序加以规范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政策口径,对开展“共享用工”模式加以指导。

“‘共享员工’,是指一切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复工,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前提下,通过 员工“共享”给其他急需用工的企业使用,在减轻自身工资支付压力的同时,帮助其他企业缓解用工需求,从而实现互惠共赢的一种用工模式。在法律层面的界定, 属于员工借用的法律关系,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三方协议的方式,在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前提下,将一个单位的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借用到另一单位,仍由 原用人单位对该员工承担劳动合同法上义务的用功模式。”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彭世君律师认为。

2020年2月21日,人社部在27问解答中,明确认可了不以营利为目的“共享用工”模式。虽然国家认可了“共享用工”模式,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风险。对此,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彭世君律师认为例举了五大法律风险:

第一、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八条规定,企业停薪留职人员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、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,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,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。

因此,实际用工单位一定要注意上述人员的借用,借用前应与上述人员的用工单位协商一直,取得上述人员的同意,三方共同签订“共享员工”协议,明确目标岗位、共享期间、劳动报酬、社保、住房公积金、工伤责任等问题。

第二、认定违法劳务派遣的风险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57条的规定,“……经营劳动派遣业务,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……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。”同时,人社部的解答也明确了只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借调才被认可为“共享员工”模式。

如若外派用人单位收取管理费用进行营利的,就可能被认定违法劳务派遣。因此,签订合作协议或三方协议时避免出现“劳务派遣”的字样,且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用,共享期间结束后立即召回外派员工。

第三、工伤、工亡安全责任风险

人社部的解答已经明确工伤、工亡还是需要由外派单位承担,因此工伤的申请也是由外派单位负责的。因此,在合作协议或三方协议中,出现工伤、工亡情况,实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也予以明确。

第四、工资未及时支付的风险

“共享员工”的用工模式不改变原劳动关系,故工资的发放仍应由外派单位来进行发放,而不是由实际用人单位进行发放。如若员工因工资拖延支付提起解除,外派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因此,外派单位一定要及时与实际用人单位对账结算,确保“共享员工”工资的及时发放。

第五、“共享员工”违规违纪处理的风险

“共享员工”在实际用人单位出现违反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外派单位能否就此直接解除改员工?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在司法实践中,用人单位需要证明规章制度的存在且告知过员工,履行相应程序之后才能进行解除。在上述情况下,“共享员工”没有违反实际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如若直接进行解除,本人认可很有可能认定为违法解除。

因此,建议最好签订三方协议,明确“共享员工”认可一旦违反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实际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权以此解除。同时,“共享员工”在实际用人单位上岗之前,实际用人单位应进行规章制度的告知和培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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